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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两次劳动合同后,单位若决定不再续签,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

2019/8/29 17:42:30发布243次查看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继续与员工续签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单位需要支付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员工已经和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却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将结束的时候,收到了单位发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试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按理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个时候单位只需要支付该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行了,然而接下来我们要说的一个案例,却颠覆了我的思想。
事情经过徐某于2012年5月4日入职深圳某单位担任行政经理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
2015年5月4日,徐某再次与单位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
2018年4月底的时候,徐某收到了单位发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通知上的大致内容为“经过单位高层探讨后一致决定,不继续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接到通知后徐某找到单位负责人提出要求,希望能和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果遭到负责人的拒绝,2018年5月3日,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为由终止了与徐某的劳动关系。
徐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5341元,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徐某的诉求,裁决单位支付徐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徐某和单位已经签订了两次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准备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之前,单位已经明确通知徐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所以说双方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
也就是说,即便徐某提出要和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可以不用和其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徐某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单位应当向根据徐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基数,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徐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进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由于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审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而单位在徐某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表达出了拒绝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徐某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徐某依旧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神反转:高院判决单位违法解雇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应该是,徐某是哦附有权利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徐某与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徐某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的情形,所以在徐某明确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当与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高院作出判决,单位向徐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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