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下午,淮安中院举行2017年度第十二期也是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淮安中院副调研员、新闻发言人余增明主持本次发布会并作主题发布
参会的媒体记者
淮安中院新闻宣传处从全市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经过筛选,列出以下十个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年度典型案例”,一起来了解下吧~
全市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受刑罚
【案情】被告人吴小军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其所在公司与苏宁电器集团完成一笔3亿元融资业务。后被告人吴小军继续与苏宁集团保持接触得知苏宁集团尚有10亿元融资需求,吴小军遂安排公司人员将该项目立项上报北京总部。在北京总部作出暂缓决议,但未明确否决该项目的情况下。吴小军决定私下运作苏宁集团融资项目。吴小军联系了之前3亿元融资项目的参与各方,落实了资金方、过手方、资金通道等,做成了该笔业务,非法获利7800万元。后吴小军如法炮制,在其以农银国联名义与南京丰盛集团洽谈融资业务过程中,对于丰盛集团30亿元的融资需求没有上报公司,而是以其个人公司名义,承揽了该业务,从中非法获利2.3亿余元。被告人吴小军在个人经营南京丰盛集团融资业务过程中,为促成该笔业务,也为了请对方为自己保密等目的,向某公司总经理胡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692.5万元。
【裁判】2016年12月3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小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吴小军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点评】该案是我市审理的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件。与直接侵吞、骗取国有公司、企业资产的犯罪行为相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不直接损害国有财产,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具有一定迷惑性,但这并不表示该罪的危害性低。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剥夺了国有公司的交易机会,交由自己的公司运作,从而非法获利超三亿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蔽的犯罪手法也终会暴露。该案的公正审理惩处了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②洪泽湖特大非法采砂案
司法之手保护环境资源
【案情】2014年8月,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文将洪泽湖水域列为禁止采砂区域。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姜小兵伙同章凡、郭正兵(另案处理)等人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20号航标附近水域查找发现有黄砂,遂安排人员占领该水域,并开挖航道,使之可以顺利进行非法采砂活动。
为牟取暴利,被告人姜小兵先后与被告人林该盛、谢波、赵家忠等人合作,在明知洪泽湖禁止采砂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并分别组织人员加入,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成员统一安排食宿,进行明确分工。同时招募采砂船至该水域开采黄砂,并制定相关规则,并通过对买砂货船进行量船、开票、收钱等为采砂提供便利及保护,将所采黄砂卖给货船船主。卖砂所得由姜小兵等人按照比例提成后,剩余部分归采砂船船主所有。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合计采砂约279669吨,经鉴定,合计价值约1006.8084万元。此外,该犯罪集团对发现未开票的私自采砂、夜间擅自开灯作业的采砂船主强行要求缴纳罚款。被告人钱少国等人在明知洪泽湖禁止采砂、该组织所采的砂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货船至该区域向该组织购买黄砂,后转卖至外地。本案还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裁判】2017年12月15日,盱眙法院对姜小兵等人非法采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蒋小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5万元。7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5人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追回各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5.9220万元(318万余元),缴纳罚金及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64.5万元。
【点评】此案涉及52名被告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洪泽湖作为中国第四大淡水湖,是淮河流域主要调蓄湖泊,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节水源地。如果过度无序地开挖湖中的沙矿,不仅会对水文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致使某些珍贵水生物的灭失,而且容易造成湖床坍塌,护坡受损,对防洪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淮安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金湖建立环境资源修复基地。本案在打击犯罪行为基础上,对于没有前科劣迹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的采砂船主,督促其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确有悔改表现的,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到实处。
③假冒注册商标烟酒63万元
危害人身安全受严惩
【案情】2010年至2016年期间,徐某某为经营烟酒业务,先后注册成立两家酒业经营部。2016年上半年,徐某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从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今世缘”、“洋河蓝色经典”、“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以及假冒“中华香烟”注册商标的香烟,存放在店铺和仓库内,准备销售牟利。2016年4月28日,经营部因销售假冒“今世缘”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4箱,被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16年9月12日凌晨,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会同淮安市烟草专卖局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在上述店铺和仓库以及苏h93g56号车内现场查获标注有“今世缘”“洋河蓝色经典”“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2211瓶,标注有“中华香烟”注册商标的香烟190条(其中硬壳包装126条、软壳包装64条)。经行政执法机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价格认证机构鉴定,上述查获的烟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639238.6元。
【裁判】2017年5月2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
【点评】近年来,淮安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别对在食品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由市中院院长钱斌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刑事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人徐光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销售假酒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从严惩处,故没有对其宣告缓刑。
④利用优惠政策谋私利
对外虚开发票受刑罚
【案情】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日设立,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丁晓东。2007年,为了扶持企业发展,金湖县人民政府承诺,对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应纳综合税率中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进行奖励。2007年10月起,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丁晓东安排和指使,采用虚假过户车辆、不真实的运输费用票据入账的手段,由被告人陈林清联系以低于3.32%的综合税率对外虚开货物运输发票。丁晓东指使他人成立了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和金湖县广汇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在不具备自开票企业应具有的自有车辆及自身运输业务的条件下,均以低于3.32%的自开票税率对外开票并享受了当地政府的税收返还。
【裁判】2016年8月18日盱眙法院法院综合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数额、自首情况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单位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丁晓东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前罪假释,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李某、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半不等,并处罚金。2017年9月2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地方政府针对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意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丁晓东等人应诚信经营,如实纳税。但本案中,丁晓东等人却利用了政策的空子,为了获取好处,在公司实际并无自有车辆,不具备营运条件的情况下,为了骗取自开票的资格,虚假过户车辆,明知与需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降低税点对外大肆开票,并通过制作虚假账目来掩盖其代开发票之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大部分发票已被用于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我国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判处刑罚。
⑤文物部分所有权人申请帮助修缮
法院支持其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案情】松寿中药号为淮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系陈某祖父的遗产。陈某持有该房屋部分所有权证和土地证,陈某及其他兄妹系该文物的继承权人,但未能有效分割和办理产权登记。陈某以该文物已是危房、年久失修,有坍塌危险,也承受不了高昂维修费用,向区文物局申请对松寿堂中药号进行帮助修缮。文物局回复称,陈某是文物部分产权人,不具有帮助修缮的资格,不符合帮助修缮条件,告知由文物所有权人履行修缮义务。陈某提起复议,行政机关予以维持。陈某不服,遂起诉。
【裁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陈某诉讼请求。2017年11月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文物局的答复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点评】文物保护法确立的文物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损毁危险的修缮更多是文物的整体修缮,而不是部分、局部修缮。文物部分产权人申请帮助修缮,更多的应从是否符合帮助修缮条件上予以审查,而不应在文物帮助修缮的申请主体资格上予以苛刻的限制。考虑陈某对文物拥有部分产权,而祖传遗产尚未全部分割、办理登记,且有的文物的部分权利人放弃继承或难以联络,上诉人陈某亦是文物实际管理人,其出于保护文物的目的申请帮助修缮,应赋予其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⑥微信聊天群中侵犯他人名誉
发布者和转发者均应赔礼道歉
【案情】涟水青年志愿者协会(又称涟水义工)主要从事社会孤老、孤儿、残障人帮扶等社会公益服务。李某原系志愿者协会会员,后因故退出志愿者协会。2016年8月4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名为“爱心乐园”的微信群中发布了《再》一文,该文首先表明“实名揭密打着涟水义工旗帜伪领导唐某某、何某、颜某的丑恶内幕”,文中关于涟水义工的内部管理、账务公开等段落中多处使用伪领导以及亲信、死党、奸商等字眼。该文最后署名李某,并留有手机号。嵇某某、唐某对上述文章进行了转发。后志愿者协会、唐某某、何某、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嵇某某、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裁判】2017年5月10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嵇某某、唐某在《涟水日报》上公开向唐某某、何某、颜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方式为书面方式,道歉内容中应包含《再见了“涟水义工”》一文中对唐某某、何某、颜某使用“伪领导、奸商”等用词不当的内容。志愿者协会、唐某某、何某、颜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9月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信息获取和发布的渠道更加多样化,各种朋友圈、公众号、聊天群等使得信息的传播和发布变得越来越便捷。但另一方面,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网络时代也对公民使用各种聊天工具提出了一定要求。微信、qq的聊天群、朋友圈看似属于个人隐秘的社交工具范畴,但是同样具备一定的公开性、传播性和引导性。如果在聊天群、朋友圈、公众号中发表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或者散布不实消息等超出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或后果,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起案件的审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又对于提高广大群众在使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时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⑦快速审结涉及军队停止有偿服务案件
避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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