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点在哪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工程款的优先权概念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的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0-2011年,中国建筑工程行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建筑工程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565.11亿元,同比增长58.59%;工业总产值为3488.90亿元,同比增长99.86%;实现利润总额385.20亿元,同比增长99.86%。
2011年,虽然整体经济形势不明朗,房地产调控严峻,铁路建设投资减速,但是受保障房建设加速以及水利建设投资增速双方面积极影响,直接拉动了三类工程机械的需求:混凝土机械、大型挖掘机和装载机,对于其他机型的需求,则表现为间接拉动。因此,2011年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仍保持较快的增速。2011年,全国建筑工程行业资产总额达到4409.63亿元,同比增长28.61%;销售收入达到5180.92亿元,超过2010年全年,同比增长33.88%。 中国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快速发展期,城镇化、新农村建设、铁路、公路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持续保持高位。“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障性住房、高铁、水利建设年均投资分别达8000亿元、7000亿元和2000亿元,可大幅带动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等建筑工程类的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承包合同额将继续保持增长,建筑工程行业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扩大工程机械出口。“十二五”期间,低碳经济,绿色化、人性化和安全性愈加受到重视。挖掘机市场中端市场为主的韩系市场份额已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中国企业正在从低端向高端市场突进,以外资占优势的市场格局有望在国内龙头企业的发力下得到有效的改观。近几年,中国建筑工程行业并购重组事件频繁,大企业初现的同时,伴随的是中小型企业逐渐退出,中国建筑工程行业大浪淘沙的年代或许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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